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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2020]56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切实把各项政策规定落实落细,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积极培育壮大新动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资质改革
(一)放宽在辽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
1.企业资质及履约能力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可以在省内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2)企业需以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2.信用记录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达AA及以上。
(2)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近3年无建筑、公路、水运、水利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3.项目负责人
(1)具有拟承包工程项目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在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并与该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
(2)近5年具有担任与拟承包工程项目同类别、同等级(或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有效业绩。
(3)注册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4.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在发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时,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书中,应给予上述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区别对待。在选择施工企业时,如设置专业初始业绩门槛应比照项目规模为跨专业企业合理设置业绩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打破注册在辽建筑业企业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1.申请专业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已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已取得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港口与海岸、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综合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财务报表、厂房和设备(部分专业要求);
(3)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按标准考核,其它人员需满足所申请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取消对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由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4)业绩资料:申报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需满足资质标准中申报等级对企业的业绩要求,填写《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积极推动建筑市场创新发展
(一)推动企业联合经营
鼓励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联合经营,推动形成央企带动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带动民营企业、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实现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可追溯、可回访的优势。积极推动省内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投标,实现联合经营、优势互补。省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多标段的,应至少选择1-2个标段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联合体招标;轨道交通项目应至少选择1-2个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
(二)鼓励绿色建造方式
鼓励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采用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时,应明确是否采用装配式、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实施范围等技术指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2分的加分。
(三)引导工程提质创优
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建设单位应在发包时明确工程是否创优以及创优目标,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引导工程提质创优。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提出的工程质量争创目标单独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分别按照工程造价1%和1.5%计入,待工程创优成功后90日内一次性奖励承包单位。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落实工程预付款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预付款一般应为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严格竣工结算管理,合同中应对结算时限、条件、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批等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本通知要求承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承接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跨资质类别承接工程项目,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不能满足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撤换,取消相关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承揽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