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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省疫情防控期间工期/计价等问题政府指导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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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省疫情防控期间工期/计价等问题政府指导意见汇总

发布日期:2020-04-15 作者: 点击:

27省疫情防控期间工期/计价等问题政府指导意见汇

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控制疫情发展,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并要求延迟复工的行政措施,全国各地的建设工地在疫情面前陆续进入了停工或延迟复工的状态。此次疫情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工程工期、费用调整、人材机价格上涨等问题无疑成为了发承包双方的关注焦点。


自2020年2月份以来,全国各省市住建部门陆续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工程计价及开复工工作的指导性通知文件,本文通过梳理全国27省住建部门的文件,对内容要点予以分析解读。


附表:全国27省住建部门关于疫情期间工程计价指导性文件汇总表(下文均简称某地文件)


关键词


工期顺延、费用调整、疫情防护费用、人材机价格、赶工费


关于工期调整


本次疫情可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对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各省市文件均明确规定应合理顺延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

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辽宁、湖南、山东、云南、山西等省均规定,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


另外,河南、上海、重庆等省市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可见,对于工期顺延问题,河南等地的原则是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3.工期顺延期间

对于工期顺延期间如何计算,各省市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类:


(1)从省级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陕西、湖南、云南、山西、湖北、吉林、黑龙江)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疫情发生后,各省级政府集中于2020年1月23日至25日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具体时间以各省政府发布为准),随着疫情逐步缓解,各地逐渐调整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例如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2月22日发布第7号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自2020年2月22日9时起,将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2)从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开复工之日的实际停工期间。(北京、安徽)


北京文件规定,“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工程开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也即,从北京一级响应之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安徽文件规定,“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山东)


(4)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辽宁、重庆)


4.顺延工期的除外因素

(1)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山东、广东)


(2)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山西)


关于费用调整


对于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工程计价或费用调整,各省市文件内容涉及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费用、疫情防护费、人材机价格调整等主要内容。


1.疫情防控费


疫情防控费是因本次疫情新产生的费用。山东、吉林、山西对疫情防控费定义如下:“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问题一:疫情防控费包含隔离措施费用及隔离人员工资吗?


上述“疫情防控费”的定义中未明确提及开复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费用及隔离人员工资是否包含在内。


27省市文件中,辽宁、山西、青海、北京的文件中明确规定隔离措施费用包含在疫情防控费用中。而浙江、上海文件中未将此费用归入疫情防控费,并提出因疫情防控开复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江苏、广西、江西、广东、北京、河南等地文件对隔离人员工资是否包含在疫情防控费中给予了肯定的答案,河南文件更加细化规定了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问题二:疫情防控费由谁承担?


绝大部分省市都规定疫情防控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按时签证,计入工程造价,其中,江苏、广西、江西、海南文件规定,疫情防控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其中:……(2)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因疫情防控费是施工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员健康,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因此疫情防控费列入工程造价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比较合理的。


问题三:疫情防控费如何计取?


对于疫情防控费计取的原则和标准问题,各省市规定分为以下三类:


(1)按时签证,计入工程造价。(湖南、云南、贵州、甘肃、辽宁、黑龙江、青海、湖北、重庆、河南、广东、宁夏、新疆等)


大多数省市对疫情防控费都规定由发承包双方以签证的形式计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确保及时支付。


(2)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只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浙江、山东)


浙江、山东文件规定,疫情防控费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河南文件中提到未开工项目按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此处的防疫经费指的是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费用。


(3)按照地区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按不同标准计取,只计取税金。(山西)


山西文件规定,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省内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50元。


2.停工损失和费用承担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费用增加的,各省市文件的处理原则基本为先适用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我们先来看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疫情产生的损失及费用如何承担:

浙江、江苏、广西、江西四省文件中对疫情产生的损失或费用承担作了列举,通过与上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比可见,“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这一项存在差异,江苏、广西、江西规定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浙江规定由发承包方协商合理分担。


广西文件中指出,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疫情造成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事人违约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则违约方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已承担。


3.人材机价格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格调整办法。(江苏、陕西、四川、山西、甘肃、安徽)


(2)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湖南、云南、黑龙江、湖北、海南、北京、甘肃、宁夏)


27省市中半数地区对于人材价价格调整问题,采取的是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签证确认据实调整的方式,其中甘肃规定可以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可见,各地区均鼓励发承包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价款调整的合意。


(3)依据本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价格风险控制相关规定执行。(山东、贵州、辽宁、上海、重庆、河南)


山东、辽宁、上海等五省市要求依据本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价格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中,辽宁、上海要求发承包双方在依据本地计价文件执行的同时签订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4)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价格增幅比例承担价格风险。(浙江、广西、广东、江西、青海、吉林)


浙江、广西、吉林的处理方式为“5%以内的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直接规定了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和承担主体,这种方式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说,是最容易操作和执行的。广东对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未直接规定承担主体,而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调整。


青海、江西两省文件针对人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青海要求人工工资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可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江西要求建筑材料按照本地文件规定执行,10%以内的不作调整,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依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4.施工降效费用

北京和浙江两省市对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如何承担问题作出规定,但两地规定并不相同。浙江要求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而北京要求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北京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关于赶工


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必须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这是发承包方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1.赶工费由谁承担


各省市文件均规定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赶工要满足的条件


浙江、广西、江西、重庆、上海五省市要求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措施方案,不得为抢工期、赶进度而压缩合理工期。山东、广西、江西要求赶工方案要经专家论证,其中江西更是严格规定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另外,北京、湖北、宁夏三省市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明确赶工费用后签订补充协议。


对于确有赶工需求的项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严格遵照各地关于赶工的要求,制订赶工方案并充分论证,明确赶工人员、费用及安全保障措施,科学合理的实施赶工。


关于应急建设项目


1.应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对于在疫情期间为疫情防控所需应急建设的工程项目,湖北和广西两省规定此类项目工程造价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价。


湖北是重度疫情区,全省范围内应急建设的工程项目数量较多,此类工程因其特殊性,不宜采用传统的计价方式。湖北文件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造价跟踪审核单位所收集、审核后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西文件中对成本加酬金方式计算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参考标准做了详细说明。


黑龙江文件中对于施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要求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2.人工工日单价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取


江苏、江西、重庆三省市规定疫情期间应急建设项目,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但江苏、江西限定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

 

关于文件施行期限及适用范围

辽宁和山东对文件施行期限作出特别规定,辽宁有效期暂定3个月(终止时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山东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辽宁、江苏、广西明确规定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文件,因工程已经完成竣工结算,因此不能再适用文件内容进行工期、费用等调整。


结语


通过梳理27个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工期、计价依据调整的指导意见,我们发现不论是工期顺延,还是疫情防控费、人材机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各地政府的处理原则大体一致,即首先依据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鼓励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规定或工程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分担。


现阶段全国各地的疫情已大幅缓解,但疫情防控尚未彻底解除。为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属地化原则,发承包双方要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对于工程施工和开复工的具体要求,合理解决疫情期间产生的工期、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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