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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混改流程、界定审批权限边界,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于11月8日正式公布《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工作的,均参考该《操作指引》。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操作指引》的出台,为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系统的操作指南,有利于中央企业规范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流程,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内涵,以“混资本”促进“改机制”,切实提高中央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根据《操作指引》,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具体来看,在“混资本”方面,《操作指引》指出,拟混改企业主要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化平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通过产权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转让部分国有股权。通过股票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首发上市(IPO)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发行证券、资产重组等。其中,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操作指引》强调,中央企业通过市场平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权利,对拟参与方的条件要求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而在“改机制”方面,《操作指引》主要聚焦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和管控方式、三项制度改革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三方面。
其中,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指引》提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除上述内容外,《操作指引》还着重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的财税支持政策、土地处置政策进行了说明。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体上看,《操作指引》既强调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混”的部分,又在“改机制”等环节给出明晰的操作细则,预计下一阶段的央企混改将更加高效且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