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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人社部拟这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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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人社部拟这么规定

发布日期:2019-08-19 作者: 点击:

今日,人社部网站发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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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将简历摆在地上等待雇主。(资料图片) 张浪 摄

《意见稿》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意见稿》拟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同时,《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12月12日下午,沈阳浑南农民工维权中心办公室。1400万巨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追回,并当场发放给农民工。现场有几个农民工说,他们听说拖欠近一年的钱被维权中心追回了,当天上午11点就来到维权中心,生怕来晚了排不上号,没法领到工资。家住葫芦岛的李如柱说,进入工地已经一年了,期间只寄回家里5000元,说到这里老李哭泣了起来,不是不想往家里寄钱,只是工资一直都没发,寄回的5000元也是预支的。而且家里就他一个人赚钱。现在终于可以回家了,因为等待已经被拖欠一年的工资,他又在工地多呆了一个月。现在在浑南分局和农民工维权中心的帮助下,终于可以领到工资了。 陆瑶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字来源:东北...

资料图:部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追回。陆瑶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意见稿》拟规定,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此外,《意见稿》拟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支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同时,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此外,《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此外,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2017年2月16日清晨,济南市二环西路与经六路延长线交汇处人头攒动,上千名农民工在此聚集“趴活”。这个劳务市场被称为“济南最大自发性马路劳务市场”。春节过后,还没有农忙的村民开始陆续返城务工。由于农民工没有技术,他们多数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劳动,目前济南多数工地还未开工,“人多活少”现象普遍,许多民工等上一天都等不来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资料图:农民工“趴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意见稿》拟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资金不到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此外,国有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同时,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未依法审批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稿》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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