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0日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为目标,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协调、管理、运行、监督体系,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实事求是。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建设适合地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标准最优。对标先进,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在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上采取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系统推进。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完善配套政策,全面系统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三)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四)工作目标。到2019年6月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八大类,分类明确审批时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8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66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8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8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70个工作日、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35个工作日。省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沈阳市、大连市等试点城市继续深化改革,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各市作为构建和实施主体,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结合区域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由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各市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用海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3.推行区域评估。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4.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
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牵头部门:省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市政府)
(二)统一审批流程。
1.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施工许可阶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竣工验收阶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各市要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各阶段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环节;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审批事项,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的审批事项、具体办法及相关要求等。沈阳市、大连市要在探索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3.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审批事项和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分别制定省级、市级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原则上各市审批事项清单要与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省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4.分类细化审批流程。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各市要参照省级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按照“只多不少”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程项目类型,优化审批流程,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与省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的,应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5.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牵头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各市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消防、人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6.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有条件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部门要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各市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7.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各市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级层面要整合完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水、电、气、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谁建设、谁对接”的原则,统一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打造成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旗舰店”。要制定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指导和数据归集。各市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各市的审批管理系统作为应用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营商局、省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网”全流程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省政务一体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要开设线上审批窗口,开展在线咨询、线上预约、线上受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牵头部门:省营商局、省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县级及以上城市政务服务大厅分阶段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核,窗口统一发件”的工作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完成审批,要培养一支专业化的项目代办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负责受理投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牵头部门:省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阶段牵头部门要统筹组织各市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并负责审核把关。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要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
(五)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安全、环保、节能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3.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各市市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营商局。各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全面组织本地区改革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营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汇报改革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各市是本次改革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区实际,创新性的开展改革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并定期向省营商局报送工作情况。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各审批阶段和重点环节的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要统筹落实资金安排,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严格督促落实。省营商局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改革工作的督导和评估评价,将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纳入营商环境评估评价体系,重点督导和评估评价各地区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各市要加强督导,跟踪地方有关部门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影响改革进程,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服务对象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业界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依托8890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适时了解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以市场主体的评价衡量改革成效。
(六)做好宣传引导。及时跟踪报道改革工作进展,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唐一军 省 长
副组长:陈向群 副省长
陈绿平 副省长
王大伟 副省长
成 员:姜有为 沈阳市市长
谭成旭 大连市市长
林国军 省委编办主任
李雪东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 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高 炜 省民族和宗教委主任
潘春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方守义 省民政厅厅长
林志敏 省司法厅厅长
霍步刚 省财政厅厅长
段君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刘兴伟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胡 涛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魏举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赵爱军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王殿武 省水利厅厅长
陈 健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宋彦麟 省商务厅厅长
张克宇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王桂芬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咸金奎 省应急厅厅长
史凤友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向阳 省广电局局长
王德波 省人防办主任
周轶赢 省营商局局长
金东海 省林草局局长
李建春 省消防局局长
甄 杰 省信息中心主任
韦春江 省国家安全厅厅长
王邦中 省气象局局长
李志雄 省地震局局长
周少清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石玉东 省电力公司董事长
余功斌 鞍山市市长
杨 维 抚顺市市长
田树槐 本溪市市长
张淑萍 丹东市市长
于学利 锦州市市长
许桂清 营口市代市长
张成中 阜新市市长
王一兵 辽阳市市长
隋显利 铁岭市市长
谢卫东 朝阳市代市长
汤方栋 盘锦市市长
王力威 葫芦岛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营商局局长周轶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营商局副局长祝国勋、李顺和,省发展改革委巡视员路通,省司法厅副厅长姚明伟,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马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海洋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