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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统计局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9〕13号
各市建委、统计局,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缺席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要求,同时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入库纳统,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全省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年度和2019年月度调查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的通知》(辽统协调办字〔2018〕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在我省辖区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从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中没有省、市审批资质的企业除外),其中于2018年8月30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为本次动态监管对象,9月1日之后取得资质的仅需填报附件1。
二、监管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自查是指建筑业企业对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情况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信息系统核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与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是否满足相关核查标准;统计部门核查符合统计标准的企业是否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
实地核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企业的办公地点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各级统计部门对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统计部门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作为实地核查的重点对象:
1.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数据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进入点调系统但报送点调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的;
2.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存在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
5.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未办理延续的;
6.在市场检查中有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7.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8.被投诉举报的;
9.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信息系统核查
1.企业净资产达标情况
企业净资产按“标准”考核,净资产以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认定。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所需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数量进行认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是否按规定办理延续。
4.建筑业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是否按时如实报送建筑业统计季报、年报数据。
(二)实地核查
1.通过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指标数据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建立统计台账;
2.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3.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企业主要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是否有效及满足“标准”中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其中,特级资质按“标准”核查;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相符,是否有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
5.“标准”中要求的厂房和技术装备是否达标,其中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结合设备购置发票、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考核;
6.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四、核查时间
1.企业自查:各企业对资产、人员、设备、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填写附件1一式二份,于2019年2月15日前将自查资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2.信息系统核查:2019年3月1日起,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启动态监管功能(操作办法另行通知),企业于3月15日前完成信息填报,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于4月15日前完成系统核查工作,并记录核查结果,填写附件2,与所有企业自查材料一并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批次发布公告。
3.实地核查:此项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实施,于6月1日前完成,沈阳、大连市可延长一个月。
4.省厅抽查:省厅自4月15日起将随机对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资质的企业进行抽查,沈阳市、大连市抽查比例为10%,其它城市抽查比例为20%。
五、核查整改
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企业,将计入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开;企业即时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自锁定之日起,不能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达标,系统自动解除锁定;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资质许可机关将撤回该建筑业企业资质。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一是发现企业资质存在不达标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资质许可机关将撤回该建筑业企业资质。二是符合统计标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的企业,应该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报送统计报表。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超过3个月未申请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未通过的,资质将被注销。资质被注销后,企业按照规定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六、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2.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3.坚持公开透明。实施核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各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动态核查实施细则。
附 件:附件1:企业填报.xls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统计局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