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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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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 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3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场评价和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为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更加职业化的专业分包资源,努力营造“诚信守实,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依据辽宁省建筑协会劳务分会下发的《辽宁省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办法》,大连市开展“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工作是对建筑劳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经营实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的综合评价。其目的是通过“诚信劳务企业”评定,促进大连市建筑行业专业分包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科学发展做大、做强,全力打造集劳动力咨询、培训、输出、管理、维权、再就业等为一体的劳务服务平台,为专业分包企业提供“订单式培训”,对企业的产业工人提供专业劳动技能、思想道德品质、建筑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等内容进行培训并颁发各种技能认证证书,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的专业技能、道德规范和安全防范意识等综合素质,努力改变大连市产业工人当前“老、弱、差”现状,促进其向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产业工人转变。同时利用劳务人力资源网络平台实现会员企业资源共享,从而确保专业分包企业“弹药充足”,为大连市建筑业专业分包企业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的评定工作坚持“协会主导、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原则,由大连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组织,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四条 “诚信劳务企业”的评定工作采取“积星”升级的方式,每年评选一次,被评定为“诚信劳务企业”的单位每次获得一颗星,逐年累加,连续三颗星升级为“A”级,最高为“AAA”级。

第五条  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被评定为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的单位,坚持日常动态监管,对有效期内出现问题,不符合诚信劳务企业条件的单位,取消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章  受理原则

第六条  凡依法设立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分包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诚信劳务企业”评定。

第七条 “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评定依据为上一度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八条  在“诚信劳务企业”评定中,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参加“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的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评定:

一、经核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劳务资质、营业执照、建筑安全许可证的企业;

三、上一年度未通过工商年检的企业;

四、恶意拖欠劳务工人薪酬的企业;

五、年度内曾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企业;

六、因违法失信行为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企业;

七、年度行业评定低于投票数60%的企业。

第四章 “诚信企业”标准

第十条  在“诚信劳务企业”评定中,重点考察申报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社会信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

1、有符合本行业和企业特点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2、有负责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建筑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二)企业依法经营,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匹配的经营规模和能力。

1、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挂靠其它企业投标;

3、不以行贿、回扣、买标、卖标、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串通投标,不围标;

4、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

5、净资产、经营规模和人力资源水平达到资质等级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1、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照章纳税;

2、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

(四)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1、遵守工商、司法、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

2、企业法定代理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

3、依法保障产业工人的各种权益,依法处理好相关投诉,未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银行(金融)信用良好;

5、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大连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大连建筑业劳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劳务企业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和劳务企业信用评定办公室。 

第十二条“大连建筑业劳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是大连市“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大连市建筑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2、制定“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诚信劳务企业”标准及考核指标体系等。

第十三条 劳务企业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由大连市建筑业协会有关专业人士组成,主要职责:承担“诚信劳务企业”评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指导,具体负责对申报企业的专业评审及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务企业信用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业协会劳务分会,负责诚信企业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诚信劳务企业”标准及考核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资料审核、专家考核、公示推荐四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申报。企业对照“诚信劳务企业”申报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到大连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申报诚信劳务企业需提交的文字资料包括:

1、《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申请书》(一式一份);

2、《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申请表》(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安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对其不予“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并在共众媒体及网开络公布。

第二阶段:资料审核。劳务企业信用办公室将对申报企业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阶段:专家考核。劳务企业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对部分单位进行实地抽查考核。

第四阶段:公示推荐。大连建筑业劳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定结果对被评定为“诚信劳务企业”的单位在公众媒体、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将被评为“诚信劳务企业”,并向企业颁发“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证书”和牌匾,在此基础上,遴选部分被评定为“诚信劳务企业”的企业,推荐其参加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诚信劳务企业”评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已评定为“诚信劳务企业”的单位,坚持日常动态监管。在“诚信劳务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如因材料虚假不实、隐瞒不报或被举报,经查实取消诚信企业称号,两年内不予参加“诚信劳务企业”评定,在公众媒体、网站曝光。

第八章  诚信企业评定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审核、评定专业人员应在履行职责中,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了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漏参评企业的商业信息。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到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大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申请书(样式).docx

附件2:大连市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申请表(样式).docx




    

     

                                                                                       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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