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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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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ljzhyx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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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7〕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履约保证期限包含缺陷责任期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应满足《新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已经按照《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大建委发〔2013]〕7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可以按照《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提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均书面同意提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且均认可以下提前返还的利息计算标准:
1.未出现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保证金尚未进行过返还的,本金的70%按照支取当日2年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息,剩余30%按照支取当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工程质量保证金已返还70%的,剩余30%按照支取当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出现质量缺陷但已进行保修。工程质量保证金尚未进行过返还的,本金的50%按照支取当日2年期央行基准存款利率上浮10%计息,剩余50%按照支取当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工程质量保证金已返还50%的,剩余50%按照支取当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剩余资金按照支取当日活期利率进行计息。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