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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住建〔2023〕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市城管执法局、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和修改1件厅发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
1.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5〕138号)
2.关于实行工程勘察外业作业事前报告制度的通知 (辽住建〔2014〕82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2014〕6号)
4.关于继续实行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辽住建勘〔2014〕7号)
5.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09〕51 号)
6.关于开展电子化招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0〕90号)
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4〕65号)
8.关于进一步强化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1〕4号)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将《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240号)做以下修改:
1.删除“一、进一步规范贷款政策”的内容。
2.将“七、加强贷款管理考核”中“逾期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依照担保合同及时扣划保证金。担保公司要履行代偿、催收、追缴责任,及时清收个人逾期。”修改为“逾期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担保机构担保的,各中心应督促保证人依照担保合同及时落实连带担保责任”
该文件因修改后不再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转为非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