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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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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对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大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和《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工作的重要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会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协会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具体体现。各会员单位应按章程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根据我会实际情况和历届收取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第四条  依据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向会员下发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1、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要编制年度开支预算,报会长办公会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协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单独设立账户,实行会费收支统一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每年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公布会费收支和审计情况,并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3、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协会日常办公以及按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标准不得低于会费收入的70%。

4、会费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和挪用。

5、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专人审批,超出规定开支范围要集体讨论决定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